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助力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权益
(一)规范特困人员委托供养。各地委托民办养老机构供养特困人员的,要依法履行程序,签订委托供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协议将集中供养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并加强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和安全等监管。要定期探访被托养的特困人员,了解和评估供养情况。委托供养协议范本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安置在供养服务机构。
(二)做好特困人员财产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供养服务机构代管财产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统一列入个人往来款管理。未经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特困人员的零用钱不得由他人代领、代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遗产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规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疾病转送救治。供养服务机构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特困人员有紧急联系人的,在送医同时应当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发现特困人员为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供养服务机构发现特困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要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同意,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转送具备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特困人员经诊断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其出院后视情转交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供养或者托养。特困人员在供养服务机构死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与医疗机构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依据殡葬管理规定处理遗体。未取得死亡证明的,不得擅自处理遗体。
(四)加强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各地要做好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医疗救助对其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与医保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特困人员身份信息,协同做好其参保情况核查比对,确保应参尽参。要重点加强动态新增特困人员参保服务,确保待遇应享尽享。按规定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政策,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就医负担仍较重的,由医疗救助基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
二、提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质量
(一)完善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各地要加强协调,研究解决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困难问题,推动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根据供养服务机构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保障方式等情况,推进实施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共管、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等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二)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机制。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院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院长(主要负责人)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要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推行供养服务标准化,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惩办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要根据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部署,如实填写、及时更新机构和人员数据,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各地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完善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做好财务收支信息公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四)做好供养服务机构档案管理。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要按照入院建档、注重日常存档、定期移交等要求,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五年。特困人员档案资料原则上分为基本信息类、健康管理类、其他类等。其中基本信息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文件材料复印件、入住手续、终止救助供养相关材料复印件等;健康管理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就医病历、离院或者死亡相关证明资料等。按照规定应当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依法依规办理。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困供养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风险防范处置长效机制,每年对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资金使用实施全覆盖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切实整改到位,有效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地方各级民政、财政和医保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整治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占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