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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福发〔2003〕58号
各区、县民政局:
本市自2001年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区县民政局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组建了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为老年人开展多样化服务。同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一部分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老人和特殊贡献老人等对象进行了补贴,在社区开始初步构建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新模式,为下步全面的整体推进提供借鉴和参考。试点工作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用服务券形式,明确政府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等对象购买服务的流程和资金;二是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和服务组织,建立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运转流畅的服务运作体系;三是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已被列人市政府“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结合就业促进入员,加大对本市就业人员的吸纳,同时,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组织和本市从业人员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杨浦区所属的12个街道(镇)和浦东新区所属的16个街道(镇)。
二、试点时间
2003年11月至2004年第一季度。
三、试点实施方案
(一)服务补贴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同时,政府采取服务券的形式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高龄老人全额购买服务或提供服务优惠。补贴对象为以下四类老人:
1.困难老人。享受低保或经济较为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250元。
2.特殊贡献老人。市级劳动模范(全国单项先进)、重点优抚对象和老年归侨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250元。
3.百岁以上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4.80岁以上其他老人。指以上三类对象之外的其他老人。对该类老人接受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的,按其服务费用总额给于15%的费用优惠,每月优惠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元。
(二)管理、服务组织和人员
构建政府、中介组织、服务实体三个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推差体系。具体构架如下:
1.政府层面
各级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能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拨付。
2.中介组织层面
(1)建立市、区、街道(镇)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并开展服务调配、人员考核、数据统计等各项工作。
(2)街道社区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对老年人经济状况的评估,并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兑现工作。
(3)委托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一是建立评估组织,接受委托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二是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教材和评估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工作。开展教育培训社会化管理,由具备资质的教学机构对全市评估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3.服务实体层面
鼓励、扶持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社,组建服务实体队伍,为居家养老人提供服务,同时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等对象购买的服务。
按照市政府“万人就业项目”要求,居家养老服务社大力吸纳“4050”等本市户籍人员,促进就业工作。招用就业特困人员、失业、协保人员以及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岗位补贴等政策优惠。
居家养老服务社的服务人员通过就业培训,获得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服务队伍的专业化。
(三)服务券使用流程
以服务券的形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高龄老人等对象提供服务费补贴或优惠。服务券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无家属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向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填写申请表。
2.评估、审批。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至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由救助管理所对申请对象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并盖章。申请人将救助管理所盖章后的申请表交至评估组织,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盖章。
申请人将经过评估盖章的申请表交给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其综合评估结果,对于符合条件的,确定补贴标准,发给服务券 (服务券由服务社代管)。
3.购买服务。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补贴标准和服务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由居家养老服务社选派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4.服务券兑现。服务人员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居家养老服务券,每月依据服务券与居家养老服务社兑现一次。
居家养老服务社每月一次, 将本月发生的服务券汇总后上报,由所在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结算相应数额人民币。
5.经费结算。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每月与区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算一次。
区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月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市、区分担的费用比例, 支付相应的经费。
6.变更。服务对象对其服务补贴标准提出变更要求的,按照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四、试点经费
1.老人服务补贴经费。市、区民政局筹集补贴经费180万民元。市、区补贴资金按照2:1的比例,根据实际为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发生额,每月结算后拨付。
2.管理费。市、区按照支出老人服务补贴经费的10%另外拨付管理费。街道按照每年5万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市、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必要的管理运作经费补贴。
3.开办费补贴。按照市政府“万人就业项目”,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民政局原来下拨到试点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经费,试点开始前先行结算,结算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并填报《上海市居家养老补贴经费使用汇总表》。节余资金,转入试点阶段的补贴经费中。
五、教育培训和评估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员、评估员按照全市制定的统一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后,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上岗(评估员证书可先行采用市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上岗证书)。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承担,或者由试点区组织开展,试点期原则上实施免费评估。
六、相关优惠政策
试点区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开展后,按照市政府“万人就业项目”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开办费、培训费、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补贴等优惠政策。
试点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此制定相应的实施工作方案。其他区县继续按照现行的模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2004年之后, 将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