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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沪民福发〔2004〕7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4]7号 索取号:AA9102003-2004-002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
为顺应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趋势,大力开展社区助老服务,结合市政府提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文件精神,现就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快速发展,助老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在继续稳步推进机构养老服务的同时,要大力开展社区助老服务,为居家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护理和其他服务。同时,也为大量吸收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开辟新的就业渠道。
为确保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稳步推进,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二、组织形式和管理
在每个街道(乡镇)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形式的“社区助老服务社”。
各级民政部门为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调控和组织落实工作。
三、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社区助老服务面向全体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或日托服务。
四、人员招聘和培训
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培训、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所在街道(乡镇)招聘助老服务员。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人员招聘、培训进行指导。招聘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招聘就业特困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助老服务社应与从业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民政局通过社会招标形式,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按照统一大纲和教材对助老服务员开展培训。培训合格,取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人员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助老服务社组织负责助老服务员的管理。助老服务员按照要求面向老年人直接开展服务。
六、费用开支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要求,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费用开支标准如下:
1、助老服务员每人每月收入一般为800元(含交通、误餐费补贴);
2、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者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3、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4、必需的日常办公管理经费。
七、资金筹措和拨付方式
社区助老服务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政府扶持的部分为:市财政对享受社区助老服务的百岁以上老人、特殊贡献老人(伤残优抚对象和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分别按人均100元/月和人均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由市、区县按照1:1的配比共投入1000万元;区(县)政府可结合市级补助资金,视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开展及财力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通过社会募捐方式筹集资金,确保社区助老服务万人就业项目的实施。
区县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年终根据当年的实际支出编制决算,经区县财政审核无误后,其中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各区县财政局。社区助老从业人员的工资发放、交通费、误餐费补贴、一次性开办费、上岗培训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拨付方式,根据沪府办[200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优惠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社区助老服务项目享受有关组织形式、开办费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