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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设立养老机构

发布时间:2025-06-11 09:29:29来源: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

关于试点设立养老机构"外设服务区"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福发〔2005〕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点设立养老机构"外设服务区"通知

沪民福发〔2005〕9号

各区、县民政局:

 

  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需求与供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发展,缓解养老机构发展的瓶颈制约,经与区民政局有关部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现决定:在本市中心城区开展设立养老机构“外设服务区”的试点工作。

 

  “外设服务区”是现行养老机构服务功能的延伸,与主体资源共享,养老床位纳入主体计算。通过试点区对“外设服务区”工作的边试点、边探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本市范围内推开。

 

  先行试点的区是: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

 

  希望各区、县民政局加强对“外设服务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市局做好探索和经验总结工作,加快社区养老机构的发展。

 

  附件《主体和外设服务区基本要求》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主体和"外设服务区"基本要求

 

  一、主体基本要求

 

  (一)依法执业三年以上,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施建设符合现行的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三)年度验审合格,达到《上海市养老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

 

  (四)入住率达到90%以上;

 

  (五)管理规范,运作良好,连续两年没有重大责任事故;

 

  (六)财务独立,没有不良债务。

 

  二、"外设服务区"基本要求

 

  (一)老人居室单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床位规模20张-49张;

 

  (三)建筑设计依照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设施、设备、环境能够保障老人的安全;

 

  (四)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和室外活动场所;

 

  (五)与设置主体处于同一行政区域内;

 

  (六)名称按照:"主体名称+识别名称+服务区";

 

  (七)须经区(县)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