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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设立养老机构
关于试点设立养老机构"外设服务区"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福发〔2005〕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点设立养老机构"外设服务区"通知
沪民福发〔2005〕9号
各区、县民政局:
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需求与供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发展,缓解养老机构发展的瓶颈制约,经与区民政局有关部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现决定:在本市中心城区开展设立养老机构“外设服务区”的试点工作。
“外设服务区”是现行养老机构服务功能的延伸,与主体资源共享,养老床位纳入主体计算。通过试点区对“外设服务区”工作的边试点、边探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本市范围内推开。
先行试点的区是: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
希望各区、县民政局加强对“外设服务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市局做好探索和经验总结工作,加快社区养老机构的发展。
附件《主体和外设服务区基本要求》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主体和"外设服务区"基本要求
一、主体基本要求
(一)依法执业三年以上,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施建设符合现行的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三)年度验审合格,达到《上海市养老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
(四)入住率达到90%以上;
(五)管理规范,运作良好,连续两年没有重大责任事故;
(六)财务独立,没有不良债务。
二、"外设服务区"基本要求
(一)老人居室单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床位规模20张-49张;
(三)建筑设计依照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设施、设备、环境能够保障老人的安全;
(四)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和室外活动场所;
(五)与设置主体处于同一行政区域内;
(六)名称按照:"主体名称+识别名称+服务区";
(七)须经区(县)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