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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沪府办发〔2017〕35号”和“沪民福发〔2005〕15号”文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2 09:37:05来源: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

关于明确“沪府办发〔2017〕35号”和“沪民福发〔2005〕15号”文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福发〔2005〕3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农场管理局地区办: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施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05]15号)。经过一段时j司的实际操作,为切实做好本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衔接,现就文中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本市原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四类对象分别是百岁以上老人;特殊贡献老人60岁以上困难老人;80岁以上享受15%优惠的老人。按照沪民福发[2005]15号文件规定,原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四类对象应根据其年龄,重新进行分类、归并,纳入新的“补助范围”,其享受的服务补贴可酌情维持不变。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适时调整。

 

  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老年人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应严格按照沪民福发[2005]15号文中“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规定执行。

 

  为更好地满足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可按人均补助标准适当拉开档次。

 

  二、关于资金渠道和资金结算

 

  本市居家养老补贴经费严格按照“先试用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后使用市、区县财政资金”的结算办法执行。2005年下半年度服务补贴经费结算,先使用市、区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应该按照“2005年下半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福利金额度安排表”结算;超额部分再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结算。

 

  三、关于工作经费

 

  根据沪府办[2005]42号和“沪民福发[2005]15号”文件规定,市、区县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办公经费、公用经费、评估经费、培训经费、项目经费等相关工作经费。

 

  四、关于分级评估

 

  新的“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分级评估具体要求”目前正在修订中,在新要求未出台前仍按照原要求执行。

 

  五、关于服务补贴带入养老机构

 

  经经济状况审核为低保或低收入、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其生活自理程度为重度异常的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当居家养老服务已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时,经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初审,报区县居家养老指导中心核准后,可将享受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带入养老机构。

 

  服务补贴可带入社区养老机构的条件是:依法执业;机构设施建设符合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年度验审合格;达到《上海市养老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配备护理重度不能自理老人的医务、护理专业人员;财务独立,运作良好,无不良债务的养老机构。各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操作细则,切实推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