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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3 09:47:16来源: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

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福发〔2008〕12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8]12号      索取号:AA9102003-2008-003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逐步满足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需求,现就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是指以社区为主导,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以下简称“助餐服务点”)。通过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重点帮助解决本市高龄、独居、纯老家庭以及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群体的日常用餐难问题,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008年,本市将设立200个助餐服务点列入了市政府实事。根据各区县区域实际情况、老年人口密度和老年人助餐需求,实事项目任务已作了分解安排(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一),重点鼓励助餐需求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区推进助餐服务点的设立,切实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二、功能分类

 

  助餐服务点按功能、规模与服务提供能力,分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点与单一型助餐服务点。

 

  (一)综合型助餐服务点: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配送餐能力在150客/餐以上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其中,具备配送餐能力500客/餐以上,并同时承担2个以上助餐服务点膳食配送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

 

  (二)单一型助餐服务点: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或之二,供餐能力不低于50客/餐。

 

  三、设立条件

 

  助餐服务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由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设立;

 

  2、在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

 

  3、固定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场所(应能容纳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4、必要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用餐设备;

 

  5、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6、一定的服务提供能力;

 

  7、用餐场所及环境无障碍;

 

  8、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四、审核认定

 

  申请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助餐服务点,须由助餐服务点所在街道乡镇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二);各区县民政局应根据助餐服务点的功能、规模及服务提供能力,分别按“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助餐服务点”予以命名认定(验收表见附件三),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组织抽查。

 

  经核准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助餐服务点,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统一标识,并予以挂牌。

 

  五、项目资助

 

  经核准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助餐服务点”,分别按每个20万元、9万元、1万元的额度,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提供一次性差别资助;各区县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配比,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助餐服务点日常运作予以相应支持。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调动和发挥街道乡镇的积极性,以社区为主导,充分挖掘利用社区内的公共资源,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服务。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细化工作方案,加大扶持和指导力度,稳步推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设立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规范、有序、长效发展。

 

  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助餐服务点的监督和检查;街道(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助餐服务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应与核准为市府实事项目的助餐服务点签订承诺书(见附件四);助餐服务点应规范管理和服务,定期向所在街道、乡镇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开展助餐服务的情况。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日

        20080414-沪民福发[2008]12号-附件1:2008年各区县市政府实事助餐服务点项目任务分解表.doc

        20080414-沪民福发[2008]12号-附件2: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申请表(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doc

        20080414-沪民福发[2008]12号-附件3: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验收表(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doc

         20080414-沪民福发[2008]12号-附件4:承 诺 书.doc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