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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新建养老机构附设医疗护理床位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7 09:22:41来源: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

关于本市新建养老机构附设医疗护理床位建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沪发改社〔2015〕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为促进本市医养结合,经研究,现就新建养老机构附设医疗护理床位建设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沪府[2014]73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加快协调推进全市养老床位、医疗护理床位的建设。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新建养老机构的过程中,对于养老机构附设医疗护理床位建设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的有关建设标准执行,具体建设标准为: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养老机构附设医疗护理床位,由卫生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机构床位建设(包括医疗护理床位)要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床均建筑面积,实用适用。

 

  四、新建养老机构拟附设医疗护理床位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应按相关标准设置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对于没有能力开展放射科服务的,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外包的方式予以解决。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