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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08-28 沪社养老领办 沪社养老领办〔2015〕3号
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意见》已经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试行)》(沪社养老领办[2014]1号)、《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试行)》(沪社养老领办[2014]2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培训工作方案(试行)》(沪社养老领办[2015]1号)等精神,在总结徐汇等区域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评估员管理和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制度,构建评估员专业管理体系,强化评估员的业务知识、技能和素质,打造一支满足老年照护等级评估需求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活力的社会第三方评估员队伍,促进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评估员设置标准
评估员由评估机构聘用,按照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其中:
A类评估员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社会工作等(其一即可)实际工作经验。
B类评估员应具有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职业(含助理执业)医师资质,离岗不得超过2年。
在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起步阶段,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配比不少于3名A类和3名B类评估员。在区级评估机构尚未建立时,B类评估员资源由区卫生计生委统筹配置安排。随着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逐渐深入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估员的配置标准。上门评估应当至少有一名B类评估员。
三、评估机构设立
构建市、区两级评估机构是规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管理和强化评估员队伍构建的有效措施。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对评估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委托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委员会下属市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作为市级评估机构,承担全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运行管理、质量控制、信用建设、争议处理、评估员管理、培训和资格认证以及参与评估标准修订等工作。
各区县应按照《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试行)》的设置标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也可以依托现有养老服务和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的评估机构转型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各区县根据区域实际服务需求,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一家或多家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本区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各区县委托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需向市级评估机构备案,接受市级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业务指导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四、评估员管理
建立评估员上岗培训、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等管理制度。评估员须经市级评估机构资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评估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建立评估员管理档案。由市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员的培训和日常考核情况的档案管理,建立评估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评估员的培训、考核、聘用等信息纳入管理系统,实现全市评估员的信息化管理。
五、评估员培训
由市级评估机构负责开展评估员的资质培训和岗位培训,制作编印培训教材,组织师资队伍。根据行业特点,考虑整合原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评估员和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员等培训。资质培训实行集中分类培训。探索网上培训教育和考试。
评估员应每年参加岗位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教材编写经费由市卫生计生委预算安排。原试点范围的培训经费由市民政局安排,其他地区的培训经费由各区县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