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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9 09:22:26来源: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

关于做好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6-08-26 上海市民政局 沪民老工发〔2016〕22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6〕12号)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1.2016年底前符合津贴申领条件、生前未提出申领“上海市敬老卡”及津贴的老年人。

 

  2.符合津贴申领条件且已申领“上海市敬老卡”但生前未办理卡激活手续的老年人。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2016年9月1日起,由各区县老龄事业发展中心或区县民政局指定的有关机构受理津贴特殊情形发放受理工作。为方便群众办理,辖区面积较大的地区可由区县民政局指导街镇老龄机构代为受理。

 

  三、受理流程

 

  (一)申请。由老年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其他合法继承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就近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申请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与老年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人无争议的承诺文书;

 

  4.申请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开户银行应为经过招投标遴选发放老年综合津贴的商业银行。

 

  (二)受理。受理点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老年人相关信息。受理点应将老年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联系方式等录入系统,打印《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发放受理告知书(附件2)。

 

  (三)审定和发放。市民政局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定期统计、汇总申领信息,形成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发放清单,并按照老年人生前户籍分送至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根据《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审定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发放津贴。

 

  四、有关事项

 

  (一)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生前未提出申领“上海市敬老卡”及津贴手续的,不予受理。

 

  (二)对已申领未激活的“上海市敬老卡”内发放的津贴,按照依申请的原则,由市民政局通知商业银行按户籍退回各区县民政局结算账户。

 

  (三)申请人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申领老年人生前应享受的津贴,冒领、骗领津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四)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老年人确实存在无法通过办理“上海市敬老卡”领取津贴的,经区县民政部门同意,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申领。

 

  (五)市监狱局、光明集团所属农场的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发放工作,参照本通知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市民政局委托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市津贴特殊情形发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各区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津贴特殊情形发放工作的申领、发放,落实津贴申领的机构和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作人员,并做好系统账户维护、退回资金管理、相关档案材料保管等工作。

 

  附件:1.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申请登记表

 

            2.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特殊情形)申请受理告知书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