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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16年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0 10:42:29来源: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

关于开展本市2016年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6-12-06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 沪老龄办发〔2016〕21号

沪老龄办发〔2016〕21号        索取号:AA9103003-2016-020

各区县老龄办、民政局: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是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2016年市政府已将建设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列入重点工作,为加快推进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现将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关于加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6〕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或改建完工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2014年以前已建中心的评估工作另行通知。

 

  三、评估主体和方式

 

  由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查开展评估。

 

  四、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两类:A类(基础标准),主要评估中心是否具备基本功能,作为判定中心“合格”与“不合格”的依据,满分100分,评分75分以上进入审定程序;B类(扩展标准),主要评估中心是否功能完整、设施完备、服务齐全、管理有效,作为判定中心建设是否优良的依据,满分250分。(见附件1)。

 

  五、工作程序

 

  (一)自主申报。以街镇为单位,根据本地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实际情况,登录市综合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填写《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评估申报表》(见附件2)。经区县老龄办、民政局审核,上报市老龄办、民政局。

 

  (二)现场检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评估工作组分组检查。在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评估工作组对照评估标准逐项评估,填写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评估表(见附件1)。

 

  (三)评估核定。评估工作组根据每个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的现状和问题,填写评估核定表(见附件3),提出评估初步结论及完善建议,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汇总形成完整的评估工作报告,提交市老龄办、民政局。

 

  六、工作安排

 

  (一)12月1日前街镇完成网上申报。

 

  (二)12月2日至4日完成评估组培训。

 

  (三)12月5日至9日开展现场评估并形成报告。

 

  (四)12月15日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完成评估审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是本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开展评估工作是推进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有效手段。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制定评估标准、组织评估工作。各区县老龄办、民政局要指导街镇开展评估申报,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评估事项。

 

  (二)建立机制。此次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各评估工作组应按照市老龄办、市民政局的要求和标准开展相关工作,事前做好评估人员的培训。要逐步建立并完善评估长效机制,实现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严格把关。各区县要做好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验收工作,检查建设项目完工情况,特别是指导街镇对项目投资额进行核定,与老年人日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活动室等项目投资额分类统计,便于审计和市局核定补贴(区对中心的验收汇总表,可在市综合为老服务信息平台上生成,请核定2016年年底前验收的中心项目,盖章后提交市局)。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社区综为老服务中心,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下拨一次性补贴。

 

  附件: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评估标准(2016年试行)

 

            2.2016年度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评估申请表

 

            3.2016年度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评估核定表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