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政 沪民规〔2025〕4 号
各区民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本基准所指的“入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2)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评估;(3)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二)裁量基准
三、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活动次数”判断标准:未超过一天的计算一次;超过一天的,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次数。
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本基准所指的“资格”,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主要包括: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工作者等职业资格。
五、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健康证过期属于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形。
六、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二)裁量基准
七、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本基准所称的“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中规定的要求。
八、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八)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本基准所指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是指国家和本市关于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有关规定中对“单位”的相关要求,如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维护应急设备设施完好、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等。
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九十四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本基准所指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材料”,是指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情况和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和“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各自计算次数,每有一次前述行为均视为“1次”。
十、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可处以骗取补贴、补助、奖励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本基准所指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是指与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或者运营直接相关的组织,以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等。
十一、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养老机构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制定安置方案。违反上述要求的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
十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发现“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应首先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三)说明
发现“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应首先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列的养老服务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本市有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
本裁量基准所列的养老服务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人身损害”“轻微伤”“轻伤”“重伤”,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和规定判定。
本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相关稿件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解读
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解读
《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民规〔2021〕15 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由市民政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日前,市民政局根据三年来工作情况,对《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裁量基准》主要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设定了相关裁量基准,实施以来,较好指导了各区在养老服务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
考虑到2023年12月《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新增了“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六)项”,明确了对养老服务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运用和公平公正执法,有必要对包括该条款在内的相关处罚规定细化裁量基准。
二、起草过程
10月以来,市民政局在形成《裁量基准(修订草案)》初稿后,征求各区民政局意见并修改完善。12月初,根据程序要求书面征询了市司法局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裁量基准》。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新增处罚条款。《裁量基准(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第六项“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内容、情形和相应梯度裁量基准。主要是根据出现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行为后,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的金额大小,按一般和从重两类情节分七档,细化设定了相应梯度的处罚。
二是细化裁量基准情形。在《裁量基准(修订草案)》中,将第九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中的“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细化为次数,将第十项“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中的“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细化为具体金额,便于具体操作。
三是增加裁量因素。考虑到现行《裁量基准》中部分条款在裁量基准的情形设置上,裁量因素过于单一,根据市司法局的最新反馈意见,我处对《裁量基准(修订草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等违法行为中,在各处罚梯度中细化增加了“人身损害程度”“造成财产损失金额”“逾期未改正的时间”等作为裁量因素。
四是删除免罚清单。考虑到现行《裁量基准》中的具体免责情形和前述养老服务违法问题的一般违法情节存在重复表述的情况,本次修订将免罚清单的相关章节予以删除,改为在附则部分对免罚内容和原则要求作规定,并将在下次统一修订市民政局免罚清单时,将养老服务相关免罚内容列入。
五是明确本裁量基准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一图读懂:《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